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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例
【案情简介】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在市区环市路路段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项行动,对在该路段某大型购物广场路口正在落客的粤WSSxxx小型轿车依法进行检查。经调查取证,陈某涉嫌使用粤WSSxxx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检查过程】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查证:1、驾驶员陈某出示了《行驶证》、《驾驶证》和某网约车平台手机app.界面,并自述其正在通过某网约车平台app.接收下派订单,进行旅客运输任务,方才下车的1名乘客系从城市花园南门送往该大型购物广场,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订单已完成并结算支付;2、乘客向执法人员讲述其是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搭乘该车辆,并通过平台支付乘车费用;3、经登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查询,查证到粤WSSxxx车在该平台注册相关信息及进行中的相关载客订单信息;4、驾驶员陈某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粤WSSxxx驾驶员陈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情节,对其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认定对给粤WSSxxx派单的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出行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出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陈某未按相关规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作出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某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车辆粤WSSx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对某网约车平台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共享经济时代步伐的迈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新兴的出行方式,因其具备出行的便利性与乘车环境的优越性,极大程度地解决人民群众出行的“痛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市场潜力巨大。但目前在市场营运的网约车中,仍然有大量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网约车平台亦广泛存在着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服务车辆的行为,造成运输市场混乱的局面,市民乘车出行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群众对出行便利性的追求和网络车快速盛行而相关网络平台合规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矛盾。而且在实际执法中,如何准确识别网络预约车租汽车、如何有效率地查处非法进行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等仍存难度,网约车市场的整顿存在难点。但此前一系列的“网约车事件”已经向社会敲响警钟,除了政府须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需严格许可和加大执法力度外,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亦应加强法律意识,使网约车合法合规运营。广大出行群众亦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约车辆自我甄别能力,自觉抵制乘坐违法网约车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网约车作为一种符合现代可持续发展的出行方式,定能成为一种方便市民出行的有效安全的旅客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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