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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例
【案情简介】
云梧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告知:某人涉嫌在云梧高速公路广州方向K100+600M桥下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厂房。经立案调查,该地厂房修建方一直逃避,不配合检查,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到云安区城乡规划局、云安区国土资源局、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安分局查证该地建设单位为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邀请云安区国土资源局六都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在建厂房外缘与高速公路桥下滴水线最近距离为15.7米,最远距离为18.3米,违章搭建厂房面积约为767平方米。
【调查与处理】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在云梧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厂房立案调查以来,该公司一直对执法人员采取逃避、不配合等手段对抗执法。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云安区城乡规划局、云安区国土资源局、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安分局查证:座落于云安区六都镇大庆村委响水桥下十亩洞处10578.2㎡的土地使用权属人为何某雄、何某发、何某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单位为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雄,以此确定违法修建厂房主体为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云安区国土资源局六都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测得在G80广昆高速公路广州方向高架桥下K100+600M右侧修建的板房面积为2377.7平方米(长59米、宽40.3米),板房外缘与高速公路桥下滴水线最近距离为15.7米,最远距离为18.3米,板房整体由钢筋混凝土立柱基础、钢架结构、星铁皮墙体、顶部用星铁皮盖造构成,违章搭建厂房面积约为767平方米,以此确定修建厂房违法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面积。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向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留置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本通知10日内说明在G80广昆高速公路广州方向K100+600M桥下右侧建筑控制区内建筑(构筑)物的建造、使用等情况。该公司未作回复。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向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留置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决定书》,告知对其在G80广昆高速公路广州方向K100+600M右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拟罚款500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拒不拆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强制执行。
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向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申请从轻处罚,经现场勘验,并通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该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作出4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均明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本案中,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外缘与高速公路桥下滴水线最近距离为15.7米,最远距离为18.3米,明显已经侵占了建筑控制区。经过勘验,该公司新建厂房面积为2377.7平方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最终认定其违章搭建厂房面积约为767平方米。
【典型意义】
本案自立案以来,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一直对云浮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检查不予配合,意图蒙混过关。云浮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国土、建设、工商部门的协作,在土地权属、厂房报建、工商登记上对违法主体、违法事实的认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了确保对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的权利,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向该公司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该公司未作回复,随后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该公司知道无法抵赖,最终拆除了违章搭建的厂房并履行处罚。
在实际执法中,由于普遍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公路沿线土地管理机构众多,造成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难。因此,要做好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宣传提升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优化交通执法社会环境;加强各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和联系,提升各方权责意识,把好公路沿线土地行政审批关,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本案中,云浮交通运输局一方面对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多次宣传教育;另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使云安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认识到错误,最终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厂房并履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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