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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案例
㈠、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案例
【案情简介】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经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推送的桂R0XXX3货车涉嫌在高速公路非法超限运输的数据。经审核录入,立案调查,广西贵港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桂R0XXX3货车在G2518高速公路上非法超限运输。
【调查与处理】
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取证:1、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和标定的称重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数据存储,并对违法车辆进行照相记录车型和号牌等信;2、货运车辆涉嫌非法超限运输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填写告知书,现场送达当事人。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查证:1、通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审核涉嫌非法超限运输货车桂R0XXX3相关证据信息,审核无误,生成初始案件信息;2、通过省交通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桂R0XXX3货车相关资料信息,制作《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依法邮寄送达当事人;3、抄告贵港市交通运输局桂R0XXX3货车违法信息,函请协助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4、广西贵港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王某到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出示《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王某讲述,司机驾驶桂R0XXX3/桂RXXX6挂货车装载饲料,途径G2518高速公路,由广州运往贵港,经过榃滨主线收费站测得车货总重56.65吨。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广西贵港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桂R0XXX3/桂RXXX6挂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㈡、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S368线K22+650M不停车超限检测称重仪检测数据:粤WNxxx7货车涉嫌在S368线彩营路段违法超限行驶。经立案调查,云浮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粤WNxxx7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并联系“带路车”粤ExxxxP小轿车为其遮挡号牌通过国省道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检测,企图逃避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查证:1、粤WNxxx7货车为4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6吨,该车车货总重为52.779吨,超过国家限定装载标准16.779吨;2、粤WNxxx7货车经营者云浮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许某到我局接受调查,许某自述当日由司机叶某驾驶粤WNxxx7货车装载石头,行驶S368线公路,经过S368线K22+650M不停车超限检测仪时提前联系“带路车”粤ExxxxP小轿车为其遮挡号牌通过国省道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检测,企图逃避处罚。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云浮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粤WNxxx7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根据其超重吨数,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将“带路车”粤ExxxxP小轿车多次在S368线公路为超载车辆遮挡车牌号码获取私利,使货运经营者逃避超载处罚的违法行为抄告辖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粤ExxxxP小轿车驾驶员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200元。
【法律分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广西贵港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桂R0XXX3/桂RXXX6挂货车、云浮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粤WNxxx7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对其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粤ExxxxP小轿车驾驶员为获取私利,多次驾驶小轿车在S368线彩营路段为超载大货车遮挡车牌号码,致使大货车经营者逃避处罚的行为符合隐匿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构成要件,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高峰派出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超限运输现象增加了运输市场的实际运力,使得原本供过于求的普通货车运力更加过剩,运价下滑又进一步刺激了超限运输,导致运价持续低迷,这种恶性循环扰乱了公路运输市场秩序。治超非现场执法提高了执法效率,避免人为因素而造成治超效率低下,弥补了执法人员不足的现状,有效打击了违法超限运输,避免了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同时,一些货运经营者为了逃避处罚,铤而走险,通过故意遮挡号牌、带车等违法手段逃避治超非现场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严重扰乱了执法秩序,还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打击力度,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务必将逃避治超非现场执法的违法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维护好治超非现场执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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