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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曝光台丨云城区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故意遮挡车载监控摄像头被行政处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6-14 18:28:29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1日,云浮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云城区交通运输局到云城区某A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对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数据进行抽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粤WWXXXX货车于2024年X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多次遮挡动态监控摄像头设备,该行为涉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隐瞒相关数据、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了涉嫌违法车辆相关情况,对系统页面进行了截图取证,做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A公司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或者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事实消楚,证据充分。

    【处理结果】

    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安全知识科普】

    道路运输企业依托卫星定位服务平台进行车辆动态监控,是通过线上监控车辆位置、速度和车内视频的方式,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接打电话、抽烟等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置,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的管理手段。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仅可实现车辆内部实时监控,还能及时掌握车辆动态及车辆技术状况。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一旦出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车速过快等违章行为,通过GPS卫星定位装置能及时发现并触发车内报警装置,从而保障行车安全,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同时,车载GPS也是车上的“黑匣子”,在发生事故后,根据系统数据分析,可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起因。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监控人员,加强监控人员培训,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尽最大努力保障车辆驾驶员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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