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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3038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工信〔2023〕37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企业服务局:
现将《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5日
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认定、监督管理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不重复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 云浮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本地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企业在云浮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规模效益情况。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500万元;
3.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0.5%且不低于500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5人(建筑业企业不少于3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4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企业按认定工作通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认定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及认定工作通知等要求,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认定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建筑业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的认定结果出具意见建议。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材料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认定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申请截止日期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条 注册地在云浮市区域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视为已经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章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鼓励各地及有关单位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二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鼓励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终止其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三)至(五)项原因被撤销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和罗定海关需对申请认定和参与评价的云浮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或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终止、撤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对本地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