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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微企业信贷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注资的专项资金组成,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界定。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登记或依法设立有分支机构,有独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制度,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二)上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云浮银保监分局数据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5%;
(三)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报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年度报表及其他中小微企业信贷信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为保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实施,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成员包括市财政、金融工作、银保监、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代行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起草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政策指引,监督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对合作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审核,依法按程序进行代偿;
(四)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考核;
(五)随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
(六)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名义开设专户存放于合作银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合作,由合作金融机构自愿申请,并填写合作承诺书。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合作业务开展情况及考核评估结果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意向额度。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全面落实合作金融机构放款前审批条件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各自业务流程进行贷款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应当及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确认,并应当提供对列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新增企业贷款或者原有贷款企业的新增贷款信息、风险水平、融资成本等的纸质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依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借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融资金额及风险水平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融资利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等。审核仅限于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程度负责,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存档备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合作金融机构提交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归还贷款后,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将自动解除,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借款企业还款信息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若发生贷款逾期或者担保代偿,按规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对贷款企业启动司法起诉程序,在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补偿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代偿决议,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划付相应的代偿金额。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依法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报备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的贷款应当是新增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合作金融机构的新增服务客户;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原有客户的新增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已有存量业务转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业务。如有发生经查实,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等,按照“谁承担风险、谁申报”原则,申报享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凡经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报补偿,开展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重复申报补偿。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如该类业务不良率达到3%时,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暂停办理该业务,并将暂停办理情况书面报备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6%以上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单笔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信贷风险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在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的前提下,由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风险损失或者担保代偿金额的50%(不含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而且省市财政出资部分不超过代偿总额的50%。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财政出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执行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2倍(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的,由有关部门采取勒令暂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并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情况。出现贷款代偿时,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消息,骗取银行贷款的,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记录贷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信息,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