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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云浮市2023年第一季度激励制造业企业扩产增效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202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2023年第一季度激励制造业企业扩产增效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8日
云浮市2023年第一季度激励制造业企业扩产增效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大力支持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根据《云浮市2023年助企惠民促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措施(第一批)》(云府办函〔2023〕1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资金的企业对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受奖励对象为本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一)企业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3年内没有出现违法案件,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以上,且增加值增量超过500万元以上。
第四条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增加值增量超过500万元、6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增加值增量超过600万元、7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增加值增量超过7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增加值增量超过800万元、9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增加值增量超过9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22年第一季度工业增加值为0的无基数企业,增加值增量按上述标准进行累进奖励。
第五条本细则奖补资金来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云城区、云安区与市按照市区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
(二)其余县(市、区)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六条奖励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政策奖励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初审。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研究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综合审查后,制定资金奖励方案。
(四)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奖励企业名单及拟奖励金额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异议调查处理认为符合奖励条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各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资料封面(须显示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目录(标记页码)。
(二)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3年1-3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需加盖公章)。
(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包括市级激励企业扩产增效其他奖励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