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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4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工信〔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馈。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云浮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落实云浮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根据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市人民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引进项目时签订的相关协议落实情况与投资奖励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不予挂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原则上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使用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避免“小、散、杂”。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是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主体,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对测算项目进行审批和上报,审定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地”)做好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评审遴选和支持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测算项目复核及支持项目评审遴选、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等工作;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九条 各地负责组织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评审遴选工作,按规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投资奖励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做好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拨付投资奖励资金。

第三章 测算项目条件

  第十条 测算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云浮市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等审批文件。

  (二)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地发生变更的,按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地申报条件和标准执行。

  (三)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
    (四)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五)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测算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各地需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格式见附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项目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省财政予以清算收回。专项资金清算收回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和“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执行,具体清算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项目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投资奖励资金采用事后奖励的支持方式,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支持项目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第十条测算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原则上应为测算项目并获得各地推荐上报。

  (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支持项目,按其申报期内经核定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且不超过该项目作为测算项目省核定的奖励额度予以奖励。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票据不含税)包含设备、厂房、配套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不予支持。同个符合条件项目未完工前,可按年度分批次申报。 

  第十四条 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项目引进建设。除国家、省有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五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五条投资奖励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发布测算项目申报通知,各地依据相关要求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等资料。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发布支持项目申报通知,各地完成支持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根据结果编制支持项目资金预安排方案,经集体审议、公示等规定程序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情况和支持项目清单等相关材料。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程序下达云浮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项目计划,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各地在规定时限内将投资奖励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地统筹制订我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并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全市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地负责项目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动项目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doc

附件3: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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