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按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我市提取政策,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租购住房问题,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结合云浮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于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问题解答
(一)《通知》实施后,办理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提供哪些办理材料?
答:提取申请人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属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还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二)《通知》实施后,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所有申请人需同时办理,不得分人分次,逾期不予追溯办理。
(三)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
(1)《购房合同》约定属支付按揭贷款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契税的计税金额或购房合同的买卖成交价,以两者的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含住房按揭贷款额)。
(2)《购房合同》约定属一次性或分期付清购房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最低购房额为准)。本条件下提取申请人只能一次性办理提取,且不能以偿还本次交易所得房屋的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满足哪些条件可办理租房提取?
答:缴存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当个季度的房租的,可办理租房提取。
(五)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要材料?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以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内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签署《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诚信承诺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以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六)租房提取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每个季度可申请计提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过往季度不予追溯。
本《通知》所指“季度”的划分标准为第一季度(每年1月-3月)、第二季度(每年4月-6月)、第三季度(每年7月-9月)、第四季度(每年10月-12月)。 (七)租房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最高额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即月租大于400元/人/月,按照400元/人/月提取;月租小于400元/人/月,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提取。
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当季所支出的租金总额。即月租大于800元/人/月,夫妻双方按照400元/人/月提取;月租小于800元/人/月,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提取且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额不超过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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