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云房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市直各单位、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经2016年8月25日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云浮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6〕245号),以及《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府[2016]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切实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逐步减少我市现有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统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配偶)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发放额调整为最高35万元,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额标准调整如下:
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 |
当前月缴额(元) |
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万元) |
贷款利率 |
达到24个月或以上的 |
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
25 |
(1)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或二次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
未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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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个月、未达24个月的 |
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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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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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6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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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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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缴存职工家庭、或多个缴存职工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但最高不超过35万元。 |
二、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允许多次使用我市的公积金贷款,但缴存职工及配偶不得同时使用二笔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认定标准。以是否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为衡量首套、二套标准:职工及配偶没有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首套;职工及配偶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二套。
三、全面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允许在我市以外地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时,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当全市公积金贷款率(即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公积金流动性管控,盘活沉淀资金,在确保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使用前提下,依照兼顾公平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稳健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建立公积金贷款分级预警机制,适时发布。
(一)一级预警。当我市公积金贷款率达到80%(含)以上时,视公积金沉淀资金情况,合理兼顾本市各县(市)辖区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适时适度调整贷款发放规模。
(二)二级预警。当我市公积金贷款率达到90%(含)以上时,启动轮候发放措施。
(三)三级预警。当我市公积金贷款率达到95%(含)以上时,应及时发布公积金贷款三级预警公告,停止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已审批的结余贷款业务实施轮候发放,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实施,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我市原有公积金贷款政策未变的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