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统一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各项津贴、补贴)和年终奖金的月平均额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人员经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拨的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各5%的标准计算。
三、缴存办法。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单位费用预算)。职工个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或职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各县(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规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