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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4 10:15:21 文档来源: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查看次数:-【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20114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等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确保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公积金决策水平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作为我市公积金决策机构,要按《条例》赋予的职责和建设部等十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政策培训,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决策水平;委员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的,应及时调整或充实。

(二)管委会主任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决策的执行落实。管委会立足全市实际,每半年听取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增值收益分配,以及制订公积金管理政策等重大事项,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管委会决策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公积金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管委会统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构建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平台,根据上级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适时制订方案,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不断强化指导、管理、控制和监督的力度,保障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四)根据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和云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等问题的批复》(云机编〔201113号)的精神,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实行“管委会统一决策,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体制,把原在各县(市)设立的“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 X管理部”(下称管理部)收归管理中心垂直管理,名称不变;管理部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经管理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县()辖区的公积金具体业务管理,负责人由管理中心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任命;管理部不是独立事业法人,不单独设立。

(五)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核定的编制择优选用各县(市)管理部原有的工作人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各县(市)管理部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清退临时聘用人员,原编外在职(未选用)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原管理部的管理费用和财产,经清理确认后统一移交管理中心。调整任务应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

(六)全市公积金的归集(缴存)、提取(归还)、委托贷款、增值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日常业务,由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管理。管理中心按规定加强公积金专用帐户的管理,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增强业务管控效能;按规范、稳妥、完整、安全的要求,尽快做好全市公积金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并帐手续。

(七)公积金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按政策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含管理部)的年度管理费用(含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专项支出等)预决算,由管理中心按规定统一编制,由市财政局审核、管委会审定同意。经批准的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在增值收益中如数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基本支出按月核拨管理中心;专项支出由管理中心统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经批准的年度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按照各管理部上一年末的公积金归集余额占全市归集余额的比例,由市财政再次分配到对应的县(市)政府,实行市级专户管理。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使用,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各县()财政专户,纳入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争取今年年底前全面清收公积金项目贷款本息。目前仍有公积金项目贷款本息回收或清还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应其迅速履行清收清还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清收清还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保障公积金安全运行

(九)依据《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等有关规定,形成对公积金管理全程监督机制,确保业务运作规范和安全。市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核算、金融业务的监督,防止公积金被占用或挪用。市财政局切实履行公积金财务监督职责;市审计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公积金管理业务审计;管理中心要落实法人内部授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内部业务和银行承办业务的监管,规范业务运行行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政策法规有效落实。监察部门要加强公积金行风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十)各级工会、公安、经信、统计、住建、国土(规划)、人社、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与管理中心信息互通的机制,密切配合,在推动各应缴单位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防范打击骗提()公积金行为等方面献计出力,推动我市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十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建设幸福云浮的高度,提高认识,落实“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单位支持、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政策宣传、执法检查、政务督查或人大、政协监督等有效手段,依法全面推进公积金制度建设,切实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等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受惠群体;各级财政及有关单位应按《条例》规定落实资金预算,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让广大职工通过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十二)公积金管理实行属地政策。市辖区内各应缴单位不论隶属关系,统一执行市政府及管委会制定的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在所属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并执行所在地的公积金缴存标准。

(十三)妥善处理困难单位缴存公积金问题。缴存单位因经济困难,确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指低于《条例》规定5%标准的)或者缓缴的,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续缴。各应缴单位不得无故拒缴、停缴、欠缴公积金。

(十四)管理中心要及时报告全市缴存公积金情况,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要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政策,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比例和限额标准,规范开(销)户、停(缓、补)缴等业务。对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处理,维护政策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五、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充分发挥公积金作用

(十五)不断规范和完善公积金使用政策。根据形势需要,管委会要适时研究和完善公积金政策,充分发挥公积金在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以及推动城镇化建设、提高地方住房保障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管控监效能。管理中心要结合业务实际,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控监机制,规范受理、审查、稽核、审批等岗位设置,规范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业务控制机制,防范骗提、骗贷等影响公积金公平,以及违规操作、违反纪律、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影响公积金安全等行为,确保业务运作规范、安全和高效。

(十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管控监手段,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要求,加快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增强管控监效能;规划建设好管理中心的业务厅、档案室、接访室、计算机房等场所,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为缴存职工提供方便舒适的业务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公积金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要加强管理中心班子和队伍建设,通过教育培训、交流轮岗等方式,丰富全体工作人员的知识阅历和实践经验,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本领。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选好用好干部,带好管好队伍;要加强治庸、督查和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增强队伍整体的战斗力和执行力。

(十九)创建文明行业,提高服务水平。管理中心要把日常管理工作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创建公积金文明行业活动等结合起来,全面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规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全市公积金政风行风建设水平,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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