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施行新规定的通知
云房金[2007]11号
罗定、新兴、郁南、云安管理部:
根据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对<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请示>的批复》(云房金管[2007]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有关承办银行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自营资金的组合贷款业务,待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订组合贷款方案后适时组织实施。
二、自2007年10月1日起,停止受理本市职工在本市(地级)以外地区购(建、大修)住房而在本市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管理部不再行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审批权,全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经各管理部受理并按要求审核后,必须统一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四、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符合“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按规定缴存公积金,且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