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浮市二0一二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
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
云房金〔2012〕8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改字〔2005〕13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04〕45号)、《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08〕89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府函〔2011〕12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房金管〔2009〕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云纪发〔2011〕10号)、市统计局《云浮市国民经济主要统计资料(二0一一年)》等规定及数据,现将云浮市市直、云城区及各县(市)2012年度职工和单位合计月缴住房公积金的“最低额、基准额、最高额”公布如下: 云浮市二0一二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标准: (一)2011年度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标准 (三) 公积金月缴最低额 (四) 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五) 公积金月缴最高额 (1) 单位 (2) 个人 (3) 合计 (4) 单位 (5) 个人 (6) 合计 (7) 单位 (8) 个人 (9) 合计 云浮市直 850 4562 43 43 86 119 119 238 2737 2737 5474 云城区 850 2383 罗定市 850 1917 43 43 86 96 96 192 1150 1150 2300 新兴县 850 2292 43 43 86 115 115 230 1375 1375 2750 郁南县 850 2008 43 43 86 100 100 200 1205 1205 2410 云安县 850 2213 43 43 86 111 111 222 1328 1328 2656 说明: 1.缴存年度期限为 2.数据使用:各地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的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作为衡量职工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参数。 3.缴存年度内,职工和单位月缴住房公积金均不得低于当地的年度月缴最低额,也不得高于当地的年度月缴最高额。 4.市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最低额和基准额,分别按云城区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在岗职工月平均额计算;市直及云城区的单位和职工月缴最高额,按云浮市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额计算。 5.逻辑关系:(1)=(2)=(一)×5%; (3)=(1)+(2); (4)=(5)=(二)×5%;(6)=(4)+(5);(7)=(8)=(二)×5×12%;(9)=(7)+(8)。 特此公布。 二O一二年
主题词: 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 标准 公布
发至: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