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房金管〔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管[2009]9号,下称《旧办法》)和《关于公布新修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管[2013]11号,下称《新办法》)等精神,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新旧办法衔接期间因条规修订而影响缴存人正常使用公积金等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合符法规、尊重事实、改进服务、精简便民”原则,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新办法》实施后,缴存人因在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旧办法》实施期),已通过一次或分期付款方式在本市辖区外购买商品房未申请提取过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的金额):
1、因客观原因,至今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且《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日期至申请时已超过1年的,申请人凭所购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于2014年10月31日前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上述凭证已在我市申请提取过公积金的不再受理,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2、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申请人凭所购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地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于《房地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上述凭证已在我市申请提取过公积金的不再受理,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新办法》实施后,缴存人属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含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12至24期可申请提取一次(超过24期的按24期计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首次办理的,提供此凭证)、《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卡》(第二次起每次提供此卡)和申请时最近6个月以上的银行还款证明(经银行盖章,下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内银行还款供楼的总额,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追溯办理。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