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云房金〔2012〕9号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云浮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改字〔2005〕137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房金管〔200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云纪发〔2011〕10号) 和《关于云浮市二0一二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标准的规定 (一)本次调整年度缴存时限: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按照“控高保低”的政策要求,云浮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同一单位执行一个比例,单位和职工的比例相同;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原缴存比例超过12%的按本通知要求调整为5%--12%范围内缴存。 (三)计缴工资基数:按职工2011年度月均工资额计算(实行年薪制的单位按月均分),工资构成参照《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 (四)各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均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额、或高于当地年度最高额标准(标准详见《关于云浮市二0一二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2〕8号>)。 (五)申请缓缴或执行缴存比例低于5%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县(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调整办法,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三、请各有关缴存单位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通知要求填写《二0一二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审核明细表》(附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缴工资基数明细资料,送本中心审核后,交承办银行办理缴存变更手续,从2012年7月份起按调整后的标准缴存。 四、由于云浮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已于年初办理了2012年度缴存调整业务,因此,此次无需再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五、请各有关缴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报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合法,并通知所属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逾期报送有关资料的单位,责任自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825695。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0一二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审核明细表》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年度缴存 调整 通知 发至: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