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浮 市 公 安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云公复决字〔2020〕007号
申请人:伍某。
被申请人:新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成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查清案情就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写明具体事由,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不公平。2018年7月11日,申请人遭到伍某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又被伍某推倒在地致流血不止。申请人到六祖派出所报警处理,也曾到六祖镇卫生院进行治疗。但此事至今仍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伍某随意侮辱殴打申请人,事实清楚,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严重不公平。在申请人向云浮市公安局申请复查后,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只是对双方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本没有重新核查事实,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查清申请人反映的被殴打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新兴县公安局称:2018年7月11日,申请人到六祖派出所报警,称其被伍某殴打,要求处理。接报后,六祖派出所受理案件并调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申请人与伍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申请人冲上前殴打伍某,后伍某与申请人对打,直至被群众劝离。六祖派出所于2018年8月22日前后对两人进行调解,达成了由伍某赔偿申请人600元(其中500元为申请人女儿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伍某赔付)口头调解协议。再于2019年11月26日,因申请人不服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和伍某实施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伍某分别处罚款100元。
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和伍某处以行政处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申请人、伍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的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对申请人、伍某分别处罚款10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恰当。该案从受案、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处罚前告知、处罚执行等自始至终都是依法依规进行,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请求我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经本局复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申请人因与伍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申请人以遭到伍某殴打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当日受理案件并展开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曾组织双方调解,达成由伍某赔偿申请人600元的口头协议,而当中500元实为申请人女儿代伍某赔付,被申请人视该案为已调解处理,对双方不予处罚。此后,因申请人不服案件处理于2019年11月26日向云浮市公安局信访,被申请人收到信访事项后,于2020年2月21日对申请人和伍某分别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分别有申请人、伍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收据,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的报案后,及时进行了登记、审查、受理及调查。在调查查明案情后,结合案件主要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采取了以调解处理为主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虽然被申请人未能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未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但被申请人旨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且在申请人不服案件处理于2019年11月26日向云浮市公安局信访后,被申请人主动进行纠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十九条、四十三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等规定,作出对申请人和伍某分别处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量罚恰当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7号和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9号《新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维持新兴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7号和新公行罚决字〔2020〕00379号《新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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