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浮 市 公 安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云公复决字〔2020〕006号
申请人:伍某。
被申请人:新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成
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9月26日上午7时许,申请人请来的泥水工人对门前禾地进行修整,但是伍某父子等人拿着铁棍、竹棍来到申请人家门前恐吓泥水工人,不准泥水工人动工,并当场毁坏原有的灰沙禾地基。且伍某的儿子用竹棍向申请人进行殴打,并致申请人腿部受伤。后申请人电话报警。约半小时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并带申请人到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后申请人到六祖镇卫生院检查治疗。为此事,申请人多次来到六祖镇派出所要求依法处理,但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一直没有处理结果,只出示了一份报警回执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奈才到新兴县公安局反映要求处理,但至今仍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伍某父子随意持工具恐吓、殴打他人,事实清楚,且有申请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予以证实,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严重不公平。为此,申请人曾向云浮市公安局申请复查,但至今该事件仍未得到进一步处理。
故请求云浮市公安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查清申请人反映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现经本局复查查明:申请人反映的在2016年9月26日上午7时许,请来泥水工人对门前禾地进行修整,被伍某父子等人拿着铁棍、竹棍到门前阻吓泥水工人,当场毁坏原有的灰沙禾地基,申请人遭伍某儿子用竹棍殴打致腿部受伤一事。申请人确于2016年9月26日8时44分向被申请人报案,报称修理围墙遭他人毁坏。被申请人登记受理了警情,出具了报警回执。但此后被申请人未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报警回执证实。
本局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认为个人财产遭他人故意损毁而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登记并受理案件后,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七条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被申请人在60天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报称的于2016年9月26日遭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殴打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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