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浮 市 公 安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云公复决字〔2020〕004号
申请人:伍某。
被申请人:新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谭成
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新公行终止决字〔2020〕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查清案情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不公平。2015年5月18日上午8时许,因村中扩建村道一事,申请人与村干部、村民伍某等人口角,伍某拿着一把刀来到申请人家门前,与伍某父子一起,大声对申请人说要捅死申请人,申请人说了一句“你够胆就来!”伍某即将刀指向申请人的颈部,后被村干部及群众拖走,后又扛着一把铁铲冲到申请人家门口想殴打申请人,再次被劝走后,伍某拿起一块砖头扔向申请人,石头落到申请人大腿,导致申请人受伤。经卫生院检查为软组织挫伤。为此事,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在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下,伍某支付了200元医疗费给申请人,但一直没立案处理,甚至一直强硬要求申请人进行法医鉴定。6月8日,申请人才收到鉴定意见书(共4页),后才发现被申请人为保护侵害者串通将另一处多次申明与本案无关的红点连同一起作鉴定成梳状擦伤。二十多天后,鉴定有误,公安民警全程录音。回来后,申请人声称要告经办民警,才出具报警受案回执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奈才到新兴县公安局反映要求处理,但仍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伍某随意持刀具恐吓、殴打他人,事实清楚,且有申请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予以证实,但派出所一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严重不公平。为此,申请人曾向云浮市公安局申请复查,现经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竟没有重新核查相关事实,便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严重不公。
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行终止决字〔2020〕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查清申请人反映的被殴打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新兴县公安局称:2015年5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到六祖派出所报案称被伍某用砖头砸伤左大腿内侧,要求处理。接报后,六祖派出所受理案件并调查查明:2015年5月18日9时许,某村委会干部等人到申请人屋侧监督村道排水沟修建工程,申请人则提出按其要求修建排水沟,否则不准施工,随之与村干部发生争吵,在旁务农的伍某指责了申请人,申请人随即与伍某发生争吵,在申请人指着伍某骂时,伍某捡起地上砖头欲扔向申请人,被在场人员阻拦后,伍某将砖头朝申请人方向的地面扔出,双方最后被在场村干部和村民劝离,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的伤势由伍某所造成,而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新公(司)鉴(法)字[2015]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析说明申请人的损伤特征未见砖头打击所致的梳状擦伤,从而佐证了伍某没有违法事实存在。
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报称的2015年5月18日被伍某殴打一案中,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有申请人的陈述,伍某的陈述和申辩,4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以及新公(司)鉴(法)字[2015]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案从受案、延长办案期限,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及证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送达、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等自始至终都是依法依规进行,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请求云浮市公安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行终止决字〔2020〕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现经本局复查查明:2015年5月18日,申请人因村道排水沟修建等问题与伍某发生争吵,申请人以遭伍某用刀刺和用砖头砸伤于当日报案,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展开调查。201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大腿内侧淤伤进行鉴定,并于2015年6月3日将“未见砖头打击所致的梳状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的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此后,案件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直至申请人不服案件处理于2019年11月26日向云浮市公安局信访,被申请人收到信访事项后,于2020年2月21日根据调查结果反映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以上事实分别有申请人和伍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新公(司)鉴(法)字[2015]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等规定,收集了申请人的陈述,伍某的陈述和申辩,5名证人证言,申请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法定期限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对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被申请人于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决定作出的时间已经超出办案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行终止决字〔2020〕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行终止决字〔2020〕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但不予撤销。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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