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各社会企业、单位和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放宽落户我市城镇条件限制,聚集人口,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拟订了《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在12月25日前向我局负责部门反馈。
责任单位:云浮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联系人:陈兵,电话:8130013
附件:《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15日
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顺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亲属投靠类入户
由农村向城镇、城镇向城镇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投靠入户: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受婚龄、年龄等限制,可以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
提交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
提交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下同)。
(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提交以下材料: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父母注销户口的凭证。
(三)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投靠有生活来源,愿意赡养、抚养的亲属的。
提交以下材料:(1)被投靠人的申请书(申述赡养抚养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的理由、意愿,说明经济状况;(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孤寡老人提供五保证;(4)未成年孤儿提供父母注销户口的凭证。
(四)夫妻一方出国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或其它已注销户口的情形,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可以互相投靠入户。
提交以下材料:(1)夫妻一方出国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或其它已注销户口的证明;(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投靠人《结婚证》;(4)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类入户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者为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落户;房屋所有者为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一)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的。
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正式发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但已编定门(楼)牌号码的,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1、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买卖公证书;(2)原房屋的其他产权证明(如土地证、建房合同、发票或收据等);(3)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因);(4)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2、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末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居住的,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使用证;(2)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3)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4)属合资建造的交产权分割公证;(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居住公租房、廉租房
提交以下材料:(1)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在云浮新区符合上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所有者为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其有大陆户籍的同胞兄弟姐妹申请办理入户的须提供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投资兴办实业、捐赠类入户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依法纳税,捐赠,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入户:
(一)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10万元以上,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云浮新区可放宽至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
1、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云浮新区30万元)以上,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
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产权证件;(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3)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文件;(4)投资方申请书(说明其亲属迁入理由、人员情况等);(5)其大陆户籍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2、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每年纳税10万元(云浮新区5万元)以上,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
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和年内纳税10万元(云浮新区5万元)以上发票;(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3)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文件;(4)投资方申请书(说明其亲属迁入理由、人员等);(5)其大陆户籍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在本市投资经商办实业,有合法稳定住所,投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云浮新区可以放宽至投资15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
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产权证件;(2)投资30万元证明或每年纳税5万元(云浮新区投资15万元证明或2万元)以上的发票;(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向本市慈善机构或者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依法申请办理入户;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向本市慈善机构或者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的,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住址原则上挂在接收单位宿舍;
提交以下材料:(1)接收捐赠单位证明;(2)接收单位同意迁入单位宿舍的证明;(3)发票或相关证书等;(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相关证明(《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云浮新区可放宽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租赁合同等;(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商铺按规定不能作为入户地址);(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云浮新区1年)以上的缴费单据或收费记录本;(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四、人才入户
在本市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迁入本市户口: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提交以下材料:(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2)专家相关证书;(3)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4)缴纳社会保险手续;(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的人才;
提交以下材料:(1)科学技术部门证明;(2)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3)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4)缴纳社会保险手续;(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本市发展需要的学科、科学技术带头人;
提交以下材料:(1)科学技术部门证明;(2)相关科学技术证书;(3)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4)缴纳社会保险手续;(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四)本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提交以下材料:(1)工业信息部门证明;(2)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3)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4)缴纳社会保险手续;(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提交以下材料:(1)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2)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3)缴纳社会保险手续;(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六)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云浮新区可以放宽至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50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提交以下材料:(1)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2)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云浮新区1年)的缴费单据或收费记录本;(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提交以下材料:(1)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户政部门已掌握的免);(2)相关技术人才证书;(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五、录用公务员和招聘入户
经批准调动、招录的公务员、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入户,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随迁。
提交以下材料:(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介绍信或批准录用证明;(2)接收单位证明;(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相关证明(《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六、务工人员入户
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入户。
提交以下材料:(1)《居住证》或暂住系统记录;(2)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的缴费单据或收费记录本;(3)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宿舍居住证明;(4)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及同意迁入该地址声明;(4)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5)《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配偶、子女随迁的需要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七、随军家属入户
驻本市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随军迁入本市户口。
提交以下材料:(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2)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八、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
上级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户口。
提交以下材料:(1)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户政部门已掌握的免);(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九、由城镇向农村迁移入户且在城镇无工作
(一)本人在农村有房屋的。
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5)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二)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地区,另一方户口是城镇的申请迁入农村地区的。
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4)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4)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5)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四)因高校录取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落户。
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的,不用提供户口迁移证);(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毕业证;(4)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五)离婚后要求迁回原籍的;
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就业失业登记证》;(4)《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5)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若村民和村委会不同意迁入的,申请人提供房管局房产查档证明,若申请人在城镇无房产的可迁到原籍镇制定的集体户口)。
十、农村迁农村迁移入户的,则无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无法辨别迁入人是否城镇户口的,需由迁入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一、“关系材料”只在父母或子女不在同一户上或在同户但不能明确体现亲属关系时出具。
十二、以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予以解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户口迁移准入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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