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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次向社会公众征集《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第二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第二次向社会公众征集

《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修订版征求意见第二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各社会企业、单位和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引导人口向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第二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在519日前向我局负责部门反馈。

责任单位:云浮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联系人:陈兵、莫金红,电话:8130013电子邮箱:yfgaza@sina.com


附件: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第二稿)


云浮市公安局

2021419



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修订版征求意见第二稿)      


  为顺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户条件及要求

  一、亲属投靠类入户

  (一) 由乡村向乡村、乡村向城镇、城镇向城镇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婚龄、年龄等限制,可以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结婚证》。

  2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下同)。

  3、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③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父母注销户口的凭证。

  4、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投靠有生活来源,愿意赡养、抚养的亲属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孤寡老人提供五保证;③未成年孤儿提供父母注销户口的凭证。

  5、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互相投靠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申请人的《结婚证》;③申请人配偶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④子女随迁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6、同胞兄弟姐妹相互投靠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③子女随迁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由城镇向乡村迁移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投靠入户:

  1、夫妻一方户口在乡村地区,另一方户口是城镇的申请迁入乡村地区,夫妻双方在迁入(原籍)、迁出两地的城镇无房产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②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2、未成年子女投靠乡村父母入户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父母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②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③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二、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类入户

  由乡村向城镇、城镇向城镇迁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房屋所有者为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落户;房屋所有者为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一)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③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但已编定门(楼)牌号码的,并具有相关材料的

  1、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房屋买卖见证书;②原房屋的其他产权证件(如土地证、建房合同、发票或收据等);③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2、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已实际居住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土地使用证;②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租赁房屋入户

  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出租屋,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所所在地入户。对已将户籍迁入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其退出租住保障性住房时,其户籍应当同时迁出保障房或挂靠到保障房属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②房屋产权人同意迁入户口的材料(租赁出租屋的须屋主到场办理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③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四、投资兴办实业类入户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依法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入户:

  (一)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1、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或其他产权证件;②《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③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身份证件;④其大陆户籍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2、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和年内纳税5万元以上发票;②《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③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身份证件;④其大陆户籍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在本市投资经商办实业,有合法稳定住所,投资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和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发票;②《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②《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商铺按规定不能作为入户地址);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五、人才或学历型人员落户

  在本市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依法申请迁入本市户口: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携带以下材料:①专家相关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的人才

  携带以下材料:①专利证;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三)本市发展需要的学科、科学技术带头人

  携带以下材料:①相关科学技术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四)留学归国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

  携带以下材料:①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五)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能人才

  携带以下材料:①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携带以下材料:①相关技术人才证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六、录用公务员和招聘入户

  (一)经批准调动、招录的公务员、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入户,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随迁。

  携带以下材料:①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介绍信或批准录用材料;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

  (二)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政府雇员、文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携带以下材料: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批准聘用材料;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

  七、务工人员入户

  在本市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单位意见书;②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及同意迁入该地址声明;③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⑤配偶、子女随迁的需要携带《结婚证》。

  八、随军家属入户

  驻本市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随军迁入本市户口。

  携带以下材料:①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意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②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九、在乡村有房屋的迁移入户

  (一)乡村迁乡村,申请人户口在乡村地区,本人在乡村有房屋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的,可以迁移入户。

  携带以下材料:①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②《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城镇迁乡村,申请人户口在城镇且在迁入(原籍)、迁出两地的城镇无房产,在乡村有房屋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的。

  携带以下材料:①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②《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③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十、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要求迁回原籍落户

  因高校录取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落户。

  携带以下材料: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的,不用提供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十一、离婚后要求迁回原籍落户

  申请人因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要求迁回原籍的,申请人在原籍无房产、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到未婚前原籍镇指定的集体户口。

  携带以下材料:①《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十二、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

  上级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户口。

  携带以下材料:①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户政部门已掌握的免);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材料。

  

  第二章 其他规定

  十三、由城镇向乡村迁移入户

  以上各项户口,由城镇社区居委会迁入乡村村民委员会的须携带村民意见表(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签名同意并按指纹、村委会盖章)。    

  十四、“关系材料”只在父母或子女不在同一户上或在同户但不能明确体现亲属关系时出具。

  十五、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认定。

  根据公安部文件,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十六、公共集体户管理

  在本市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符合以上迁移条件但没有落户地址的,可选择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选择落户在亲属、朋友城镇社区家庭户。对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 家庭户的,需征得就业单位或亲属、朋友同意。

  各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十七、以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予以解决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此前有关户口迁移准入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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