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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呈现多点散发的态势,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进出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港口、医院、商场、校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身份核查、健康码查验、行程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五、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虚假涉疫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使用、冒用他人“粤康码”等电子防疫健康信息码的。

  七、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防疫物资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或者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云浮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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