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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8 11:06:27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7〕23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云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云城区拟继续执行国家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变。根据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了《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10月7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65号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7300 ,邮箱:yf8182338@163.com,联系电话:0766-8186608。

  附件: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8日

  

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标准

  (一)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95元。

  (二)非居民(经营、生产)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1.40元。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云浮市云城区市政管网供水范围和其它自取水源并向市政管网、市区河流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原来享受减免或暂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减免或暂免。

  三、征收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按分级负责由属地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按实际用水量一并代征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二)污水处理费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补贴措施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关于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的规定,对使用市政管网供水的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补贴8元,按季度发放。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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