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BG202400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云城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云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95元。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1.40元。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云浮市云城区市政管网供水范围和其它自取水源并向市政管网、市区河流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原来享受减免或暂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减免或暂免。
三、征收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按分级负责由属地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按实际用水量一并代征收;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二)污水处理费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补贴措施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关于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的规定,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对使用市政管网供水的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补贴8元,按季度发放。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 1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1日。请收费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