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中直、省直驻云浮有关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市属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关于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云浮市国资委
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云浮市关于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严格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各地、各单位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减免工作,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地、各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各地、各单位要主动对接,了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际困难和需求,在政策细化落实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工商户倾斜,力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直、省直驻云浮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房屋租金减免工作。
(二)适用对象。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2.对上半年实际租赁超过3个月且在本细则正式生效当月内仍然在租的,上半年实际减免金额不足3个月房屋租金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租期。
3.对已享受《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明电〔2020〕9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府明电〔2020〕1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承租户复工复产的通知》(云国资〔2020〕66号)提出的“一免两减半”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下半年租期中予以补足或顺延租期。
4.存在转租、分租国有房屋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出租人负责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减免租金足额惠及最终承租人。
5.拖欠租金或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而又不配合整改的承租户,不列入实施减免对象。拖欠租金的承租户是指在租赁合同期内,截止到2019年12月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承租户,若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交完毕所欠租金的除外。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指导各下属单位和企业做好政策落实,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四、办理流程
(一)摸底。各有关单位要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具体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二)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各单位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通过递交房屋租金减免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租赁合同情况、营业执照、疫前与疫中经营收入对比等情况)。疫情期间,各单位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各单位应根据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报备。对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并由产权单位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政策
(一)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2020年度考核中予以足额认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用于经营、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户,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由符合条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依规申请享受。(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其他事项
(一)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各有关单位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政策执行中,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本实施细则公开发布,各地、各单位应将本实施细则和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并在所出租国有房屋物业显眼位置张贴告示。
(四)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云浮市关于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及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明电〔2020〕9号)以及《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府明电〔2020〕1号),为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我市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国家、省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云浮市关于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云浮市关于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共七部分内容,主要明确减免租金所需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等。
第一部分内容明确了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责任分工、意义,落实政策要依法合规,公开有序细化政策,服务实体等内容。
第二、三部分内容分别明确了政策实施主体,适用对象的范围与有关认定依据,政策的5种口径及相关情形;明确了实施主体的组织实施要求。
第四部分内容为办理流程,明确了实施主体应将政策告知适用政策对象,政策对象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申请材料,实施主体审批、反馈、报备等相关操作流程。
第五、六部分内容分别明确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及配套政策。
第七部分内容规定了公开方式和施行日期等。
附件:云浮市关于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wps
【一图读懂】《云浮市关于落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