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市场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见附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四、各地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pdf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