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府〔2017〕2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局编制了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保留的市级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共13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清单的主要内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公告发布的《云浮市市级第二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是经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定保留审批部门目前现有项目的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市政府处理决定、价格管理方式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管理,审批部门经清理规范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对确定保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中介服务机构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理念,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等行为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根据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展,依据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等情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适时通过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云浮市市级第二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4月9日
附件:
云浮市市级第二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共计13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价格管理方式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市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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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
市经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
3 |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市经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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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可行性说明编制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说明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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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市民宗局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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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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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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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市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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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在市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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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2.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2010〕76号) |
事业单位、企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术评估、评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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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规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1、“不含医疗机构”范畴;2、继续保留“三同时”的工作制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不作为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要素,但安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标准编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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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无资质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规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1、“不含医疗机构”范畴;2、继续保留“三同时”的工作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不作为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要素,但安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标准编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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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规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1、“不含医疗机构”范畴;2、继续保留“三同时”的工作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不作为市场准入或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要素,但安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标准编制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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