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发建)局、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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