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云价〔2010〕52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5〕60号)等2个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3号)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7日
相关链接:http://www.gddrc.gov.cn/zwgk/ywtz/201805/t20180502_4712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