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发建)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229号)转发给你们,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云价[2011]101号、《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试点企业2014年度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云价〔2014〕190号)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请对照转发和依据省废止文件所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229号)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3月28日
相关链接:http://www.gddrc.gov.cn/zwgk/ywtz/201803/t20180321_4668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