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发建)局,市直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精神,现就我市试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不含电费(电费另外按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试行标准为0.70元/千瓦时。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根据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以上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两年。我局将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