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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推动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组织申报我省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已备案但尚未获得建设指标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已列入往
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再申报。
二、申报材料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需申报以下材料: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实施方案、竞争性配置自评表、证明材料、承诺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工作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本通知组织开展本市项目申报工作。
(二)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报经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照竞争性配置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确定2018年广东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项目清单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确认后,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和项目业主,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每个申报项目的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50兆瓦。
(二)项目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三)项目业主要充分考虑光伏发电成本下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竞价标准,出具降价承诺函。
(四)项目业主要按规范要求编制和准备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无歧义,以确保项目评优的公正性、科学性。省将适时组织开展实地抽查,一经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已获得的建设指标,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五)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用地要进行现场核查,于2018年4月28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的《项目竞争性配置自评表》和《项目上网电价承诺函》等文件需密封盖章并由评审组拆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拆封。
(六)鉴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面临着上网电价下调、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违规用地用林、税收缴纳等政策风险,提请各项目业主认真评估风险,审慎做决策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