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格式文本,制订本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各类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二、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依法依规应当办理节能审查手续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可以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时一并提出节能审查或备案申请,项目核准机关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办理。
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均按照本格式文本的要求办理核准文件。
八、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可以参照本格式文本。
附件: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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