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9〕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贯彻落实
(一)在有关法律、法规和粤府办〔2018〕11号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未修订调整前,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继续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政府定价范围,设立新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与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附件《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相一致的定价项目,其二级项目和三级项目的管理按照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有关要求执行,即所有二级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及时开展文件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要严格对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对现行的价格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和本通知要求的政策文件,要在清理基础上予以废止或者加快修订完善,并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衔接有序、平稳实施。
三、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后,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目录清单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
四、相关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于2019年7月25日前按照附件2表格要求,填报清理后当地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送我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2.广东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