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稽察〔2015〕57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港航(口、务)管理局、水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贯彻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和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2015年2月10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方案
为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下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加快推进我省电子招标投标开展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统一规范和鼓励创新相结合、提高效率与确保安全相结合”的要求,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为抓手,加快推动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电子化,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建立起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于2017年底前实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和公共服务电子化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按“全省一张网”布局做好顶层设计,从发展规划、建设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证、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等方面加强研究、集思广益,促使三个平台统一规划、分步稳妥推进实施。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有关市场主体自主建设运营电子交易平台,促进各类交易平台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
(二)统一规范原则。坚持《办法》对于统一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交换要求,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切实消除技术壁垒,避免形成信息孤岛。同时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将统一规范的要求严格限定在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的范围内,为技术创新留出足够空间。
(三)效率安全原则。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的效率优势,减少管理环节、优化交易流程,同时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身份识别、权限监控、局部隔离、离线编辑、加密解密、操作记录、信息留痕、存档备份以及系统检测、认证等安全制度。
(四)公开透明原则。借助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交易透明度、加强信息集成,依法依规全面公开有关招标投标信息。各类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及时交互有关信息,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
三、建设方案
(一)交易平台。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按行业专业类别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应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办法》及技术规范,保持技术中立,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经检测和第三方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注册后投入运营。
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和合理收费提高市场占有率并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行政监督平台。目前我省“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已建成并投入运行,在根据《办法》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改造后,可全面实现经检测认证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用于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线集中监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满足全省性综合行政监督平台建设需求。未建立有关平台的市、县(区)可不再重复建设。
(三)公共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省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未建立有关平台的市可不再重复建设。
四、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和互联互通,牵头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牵头制定全省电子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政策,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子招标投标的法规清理和督促指导现有招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推动本行业项目电子招标投标进程,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增强规定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省有关部门依法对全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省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五、实施步骤
(一)建设改造阶段(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并协调督导有关市场主体搞好交易平台建设。各交易平台建设主体可采用自主研发、政企合作或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相关平台软件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二)试点运行阶段(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探索开展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之间的联调联试和互联互通,并不断总结完善。在此期间,项目招标人可选择在有形建筑市场或选择某一经过检测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注册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交易。
(三)全面推广阶段(2018年1月开始)。实现平台之间全面有效的互联互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须经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全过程招标投标交易。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各交易平台的收费标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选择确定某一经过检测认证并在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注册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强制使用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电子招标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加强对三大平台建设、运行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的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在电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上先行先试。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我省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制定电子招标交易的收费指导意见,并对不适应电子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清理。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数据统计、违法行为分析预警、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体系,促进以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为基础的机制建设。
(三)注重技术机制创新。电子招标投标是成长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新兴领域,不但新技术运用有很大空间,监管方式也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在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实际,科学规划平台布局,合理配置系统设施,积极运用新技术,勇于探索新机制,推进我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