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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1-01 00:28:31 文档来源: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建立完善募集合法、运作规范和退出顺畅的创业投资机制,完善创业投资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努力提高创业投资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加快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推动作用。 

  (二)目标任务。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境外资本为补充,通过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创业投资资本和人才最为聚集、活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促进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二、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三)规范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且实际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投向广东省内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内资申请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资申请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省创业投资领域。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以母基金形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六)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用省市联合共建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与国家联合设立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 

  (七)建立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对于经备案登记的天使投资人,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程序对其投资且符合引导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创新型企业进行跟进投资。 

  (八)鼓励各地对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奖励。各地可对在其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已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首次增资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三、促进创业投资规范运作 

  (九)落实有关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合伙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鼓励各地对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办公场所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各地对在其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对于入驻国家或省级高新区以及各地市金融功能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其初创阶段可向所在地高新区管委会或金融功能区管理部门申请周转办公用房,并可享受三年内免交租金的优惠。 

  (十一)鼓励建立创业投资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建立和完善业绩奖励、项目跟投、股权激励等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优先推荐作为广东省“建设金融强省激励表彰”候选单位。 

  (十二)健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设立本地区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地区初创期创新型企业项目发生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的,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十三)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企业,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完善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挂牌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股权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实现投资退出。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产权转让流程。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四)完善创业投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设立主要为创业投资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鼓励社会担保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的本省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十五)积极培育优质创业投资项目源。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成果转化制度,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依托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创业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将其优先列入各类项目计划予以支持。 

      (十六)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资金募集、运作能力的专业管理团队。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中提出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化协作。鼓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八)提高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创业投资服务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支持创业投资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管工作。经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本意见提出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同一事项与各地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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