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持续深化“真抓实干、马上就办、办就办好”专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市财政局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重要突破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落实简化流程、提高标准、压缩时间、促进公平竞争等务实管用的举措,维护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营造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简化流程跑出“加速度”,优化服务提升“满意度”
一是简化证明材料,持续推进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对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的,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等证明材料。二是简化采购流程,通过全过程留痕,全过程可追溯、便捷高效的政采平台的推广和使用,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质效、降低采购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三是降低交易成本,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2022年至今,全市共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为企业减少资金占用成本逾1亿元。
提高标准注入“强心剂”,打好审批备案“组合拳”
一是提高预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二是提高预留采购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三是提高采购审批效率,采购人采购符合规定的进口产品,财政部门备案环节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审批变成秒过备案,极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压缩时间掌握“主动权”,提升效率筑牢“生命线”
一方面缩短投诉案件办理时间,落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高效原则,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另一方面缩短合同资金支付时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明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解企忧”,持续引领公正“风向标”
一是切实保护企业自由参与权,持续清理取消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行为,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外地、外省、外资企业的行为。二是切实维护企业采购知情权,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及排序。三是切实维护企业采购公平性,持续清理取消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