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云浮市财政局制定了《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和《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2.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1
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的绩效目标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市级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绩效目标管理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谁申请预算、谁申报目标,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强化预算责任和绩效责任“双约束”。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布置、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纳入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及编列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等同步纳入本级项目库,实行绩效目标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科负责制定市级财政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预算科、各支出口科室负责审核、批复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和下达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绩效管理科、各支出口科室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各支出口科室指导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管理科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负责构建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本级资金使用单位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运行监控。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申报本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绩效目标,按年度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绩效目标并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分为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一个预算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使用和管理的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总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
(一)总目标:对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总任务、总要求、总产出和总效益等方面内容的概括性描述。
(二)绩效指标:是总目标的管理过程和实现程度的细化、量化描述,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1.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2.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3.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三)指标值:是绩效指标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水平或结果。指标值是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
1.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2.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3.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4.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申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按年度申报。滚动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既要设置全周期的绩效目标,也要设置当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依据:
(一)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本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各部门的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期财政规划;
(五)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七)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要求:
(一)指向明确: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本地区本部门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规划目标等。
(二)细化量化:从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细化,并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确实无法量化的,指标值可采用定性表述,但表述应可比较、可评定。
(三)合理可行:经过调查研究或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避免目标设立过高或过低。
(四)相应匹配:与实施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投入规模、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相匹配。
(五)整体一致:总目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之间应逻辑清晰、环环相扣,体现投入、过程、产出、效益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七条 市本级支出绩效目标申报:
(一)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由市级部门或单位申报;
(二)项目绩效目标,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申报,包括部门预算项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事业发展性支出。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下达的预算和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组织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实际分配的用途申报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包括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明细绩效目标。
1.整体绩效目标是指一项转移支付在其全部转移支付地区范围内要实现的总目标,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2.区域绩效目标是指一项转移支付在一个地区范围内要实现的绩效目标,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或组织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3.明细绩效目标是指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或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要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各项要素填报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与支出内容、政策依据是否关联,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全面性:绩效指标是否涵盖与业务相关的个性化、行业性的主要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规模是否匹配,绩效指标的指标值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如期实现。
(五)可衡量性: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指标值是否可比较或可评定。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审核: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目标。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域绩效目标和市级保留审批权限的明细绩效目标。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的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明细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协助进行绩效目标审核,最终结果应以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为准。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下达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按程序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绩效目标随预算批复或下达:
(一)市本级支出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批复;
(二)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1.整体绩效目标、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市、区)的区域绩效目标以及市级保留项目审批权限的明细绩效目标,随预算同步下达;
2.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的明细绩效目标,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随同级预算批复下达,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年中追加预算的绩效目标应随预算文件批复或下达;
(四)对应急救灾等确不能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的资金,应于预算批复下达60日内,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将绩效目标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批复或下达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变动、预算调剂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申报程序报批。
第七章 绩效目标的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申报、谁公开”的原则,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随部门预算在门户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可由市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自评以及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也是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可责令其整改。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行为,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以及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其中,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开展绩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工具和手段,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是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四本预算”),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项目和政策以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自评以及市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复核和重点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重点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检查、考核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情况实施绩效自评复核;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负责绩效评价结果向预算部门(单位)反馈、通报;负责落实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与机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奖挂钩等应用。
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本部门(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组织本级部门整体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复核、重点评价和其他相关考核;负责落实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复核、重点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等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绩效自评由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复核、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在绩效自评基础上组织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分别由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组织实施,最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复核。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市制定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财政相关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预算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预算部门(单位)申报并批复的部门整体、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依法批复的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工作流程。
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为:确定评价对象、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报告撰写、结果应用、归档整理,共六个步骤。
第二章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第八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包括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重点评价对象和预算部门(单位)拟定本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或整体评价单位、对象和方式,时间一般为每年3-4月。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财政项目、财政政策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部门(单位)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自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项目、政策和部门整体(含所属单位)。若部分项目(资金)存在执行上级刚性政策等原因不需绩效自评或需延期绩效自评的,则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交情况说明,以退出绩效评价,时间一般在预算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绩效评价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包括财政部门下达开展绩效评价通知、预算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确定评价重点、集中研讨等步骤,实施时间一般为每年3至4月。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单位)确定实施评价的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可为本部门(单位)自行实施、聘请专家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等。
第十三条 成立评价工作组。
开展绩效评价的部门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可由部门内人员、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人员或所聘请的专家等组成。工作组成员应熟悉绩效评价业务,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
第十四条 确定评价重点。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等,分析项目的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财政政策制定、实施、政策效果等,分析财政政策的相关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等。
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预算收支,围绕部门(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要素衡量部门(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集中研讨。
为保障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实施评价的部门应召集对参与评价工作的成员就绩效评价目的和目标、工作要求、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评价重点和关键点、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集中研讨。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包括调研沟通、收集评价资料、确定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评价方法、形成评价工作方案、现场核查、对照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得出评价结论等步骤。该步实施时间一般为每年4至6月。
第十七条 部门沟通。
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单位)进行了解、沟通,明确评价对象、范围、内容,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收集评价资料。
绩效评价工作组应根据评价重点和工作需求,多渠道全面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包括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基本情况;预算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等;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明细、支出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设立、完成情况以及与往年绩效对比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自评报告、审计情况等。
第十九条 确定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应当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决策、管理过程、产出和效益等要素。部门(单位)应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指标标准,如上级部门所制定的标准、本部门计划、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相关权威机构认可的其他标准。
绩效指标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指标体系确认后,原则上不进行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明确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体应根据指标体系和工作职能明确评价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二十一条 形成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绩效评价主体应制定并形成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实施工作目标、任务清单、指标体系、调查问卷、基础数据表、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价。
根据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通过座谈研讨、随机访谈、文献研究、问卷调查、现场调研等方式收集绩效评价所需信息,对部门(单位)绩效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分。
绩效评分分为按定量指标评分和按定性指标评分两种方式。
定量指标按绩效指标完成值进行评分。对于完成绩效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于完成值明显高于指标值的(50%),应分析是否由于项目、政策或部门整体指标值设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造成绩效指标完成值与绩效指标值偏离度较大,在此情况下适当调减分值;对于未完成指标值占比超出30%的,按照绩效完成值和绩效指标值的比例计分。
定性指标按绩效指标完成效果进行评分。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80-100%、60-79.9%、0-59.9%赋分。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90-100分为优、80-89.9分为良、60-79.9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绩效评价报告与通报
第二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结合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绩效报告应当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依据充分、数据准确;逻辑清晰、分析透彻;真实完整、客观公正。
项目实施单位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实施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通常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复核,比例不少于30%。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向预算部门(单位)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意见建议书,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意见建议书补充完善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实施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8月。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当年度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发文通报。实施时间一般为每年的8-10月。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归档整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重点绩效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建立绩效结果整改机制、与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向社会公开机制。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单位)均应当及时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将绩效评价全过程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章 绩效评价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预算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数据资料,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及其他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工作纪律,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此件执行,也可自行制定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和《云浮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