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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30 17:38:53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在评审专家选聘审核和动态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申报及抽取原则

  评审专家申报评审专业时,需结合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等情况,对应选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一致或相近的评审专业品目。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体现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财政部门应严控“其他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等兜底性评审专业品目审核标准。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抽取与采购计划备案品目相同或相近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扩大评审专业范围,不得随意选择兜底性评审专业,严禁跨专业抽取、刻意回避评审专家行为。

  二、严控随意变更评审专业行为

  评审专业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确需调整的,评审专家应提交变更理由,如取得新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证明材料发生变化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评审专业原则上每年变更不超过2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信息、文化程度、评审区域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不涉及评审专业修改的,应登录评审专家库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生效。已入库专家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提交后,至财政部门最终审核通过前仍按变更前的信息被抽取。

  三、严格落实采购人抽取评审专家责任

  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评审专家抽取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的服务区域、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和回避要求等要素,提出抽取需求,并按照抽取结果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家抽取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需明确双方职责,不得转嫁主体责任。对于紧急采购,涉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或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四、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活动开始前,应上缴所有具备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评审期间,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违规协商评审。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须经采购人代表、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经办人三方同意后,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有关情况应形成记录,由上述三方人员签字后留存,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并在评审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规范评审专家职业操守行为

  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与供应商或与中标(成交)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回避制度,主动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同时,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在参与项目评审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审工作等情形的,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评审专家被“打招呼”登记表》(有关表格详见附件),并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六、定期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市财政局定期开展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每两年对在库评审专家考核一次,不断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已入库的评审专家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拒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培训或考核过程中,评审专家存在冒名顶替、舞弊等违反纪律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培训,取消其考核测试成绩,通报其所属单位,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七、坚决查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现场核查、调阅影音资料、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收受贿赂,超标准索取评审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评审专家资格,以及以评审专家身份充当“中间人”或“掮客”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依法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有效运用监督预警系统及大数据分析系统数据结果,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将违规抽取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违法违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有效运用专家培训考核结果、诚信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受到刑事处罚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应及时清理清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浮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打招呼”登记表


  云浮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云浮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打招呼”登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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