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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此前印发的《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云财税〔2022〕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