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地号:01-07-0007)
法定代表人:李 勇
委托代理人:梁明华
被投诉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19楼
相关供应商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称广东电信)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相关供应商2: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建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24-25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基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24-2211YFA1413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依法取消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基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0724-2211YFA14137)投标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依法取消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基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0724-2211YFA14137)结果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候选资格,并依法追究两者恶意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称: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广东电信”与“南建公司”存在控股关系进行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电信”和“南建公司”虽然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但上述两家企业均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明确的控股关系,属于同一集团公司。2.代理公司仅凭公司负责人为不同一人为依据就判定“广东电信”和“南建公司”不存在管理关系,没有对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进行核查,没有履行应尽的核查监督管理义务。
采购人称:1.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非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诉人投诉引用法律依据错误。2.根据查询核实,“广东电信”和“南建公司”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
代理机构称:1.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情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与南建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投诉人此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2.在质疑答复之前,我司向质疑事项相关投标人发送了“质疑事项核查函”,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企业信息,我司已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质疑事项开展了相应的核查工作。
广东电信称:1.本项目为信息技术服务采购,属于服务类采购项目,投诉人投诉引用法律依据错误;2.“广东电信”与“南建公司”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3.广东电信严格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存在任何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南建公司称:广东电信与南建公司不存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所谓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关系。南建公司是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控股,与广东电信互不存在管理关系。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292.75823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8月18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9月8日,本项目开标、评标;9月9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9月1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9月2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0月13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投标人广东电信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并无南建公司,广东电信的负责人为崔占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柯瑞文。投标人南建公司为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文聪。
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为:1.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基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结果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排名第四的“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基础网络及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结果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排名第四的“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广东电信提交的答复材料,南建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明。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广东电信与南建公司不存在控股关系,且广东电信的负责人与南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为同一人。目前未有证据证明上述两投标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投诉人也未就管理关系提供证据,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该投诉事项未在质疑时提出,且投诉内容是说明质疑答复不满的原因,而非是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因此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为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