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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7 10:03:52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

  投 诉 人:新兴县禅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新兴县禅利花园明珠新城二区9幢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谭彩霖                    

  委托代理人:郑志超

  被投诉人1: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六祖镇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

  被投诉人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相关供应商1:河南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鼎信公司)

  地  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方大厦14楼1406-64号

  相关供应商2: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诚屹公司)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路2号自编4栋306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中药教学标准标本馆、中药实验室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24-2231YFA24297)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依法废除依据项目包1、包2的预中标供应商资格;2.删除技术参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认证、证明材料、厂家授权书或代理商授权书等;3.修改评审因素不合法的条款;4.将3C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5.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后,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1. 违法违规要求投标人携带样品到开标现场,具有限定或指定、指向特定供应商。招标文件第9页第16项“七大道地药材产区药材半包埋腊叶标本”的技术参数(第1-4点)已作了具体、准确的采购需求描述,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文件准确描述标的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无需提供样品即可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此外,即便是提供样品,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未明确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本项目未将3C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而作为评分因素或加分项,违法违规;3.招标文件第72-73页设置的评审因素技术标响应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原厂家提供的授权书,加盖原厂家公章,本项目采购的“科普课堂互动设备”属于国产货物,供应商中标后从市场上可以自由采购,提供厂家授权书的要求与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无关,要求提供厂家授权书的行为构成了差别、歧视待遇;4.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厂家的认证、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所有权、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购国产产品具有境外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项。

  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称:1.根据采购人教学与展览用途的实际情况,因仅凭书面方式陈述的技术参数不能准确、具体地描述采购需求,故需要投标人提供实体样品以供评委对样品进行现场观察与评判,以此确认投标人提供的标本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对于采购的标本要求提供投标样品,不存在限定或指定、指向特定供应商情况,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2. 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是投标产品的EMC相关认证证明,EMC相关认证可在CCC、CE、FCC认证中体现,并未指定要求提供CCC中的EMC相关认证。EMC认证是指电磁兼容认证,其反映的是设备和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切不对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一是该设备应具备一定的电磁抗扰度(EMS),二是该设备自身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能对其他电子产品产生过大的影响(即电磁骚扰)。根据本项目设备的使用环境与要求,具备EMC相关认证的产品显然在电磁设计方面更先进,EMC认证的产品在电磁设计方面更先进,设置为技术参数评分项合情合理,未违反规定。此外,本项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均提供了其所投产品的CCC认证证书,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要求;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评分项未将厂家授权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相关供应商(鼎信公司)称:1.根据中标公告公示显示,投诉人并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请求核实该公司是否具备质疑资格,是否属于恶意投诉;2.本项目是针对重要教学标本馆建设项目,核心需求是中药标准,且需具备教学作用,中药标本具有教具属性,必须保证所投标准准确无误不能影响教学使用,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本项目要求工期为60个工作日,要求提供少量典型药用植物标本样品是以便验证供应商具备履行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标本成品,并未要求提供应季现采的新鲜植物,此项技术参数要求即为对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根据该公司多年标本制作经验和对市场的了解,全国具有多家标本制作公司,具有一定库存为正常现象,不会因为植物生长季节限制导致无法供货;3.鼎信公司认为要求提供原厂商授权书等证明文件,一来可以保证所有货物质量,二来可以保证投标人所投货物来源渠道合法合规,对后续供货及售后有所保障;3.鼎信公司反对本项目将CCC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诚屹公司称:该司投标价和采购预算金额相差164286元,与投诉人所指的“两者相差仅为0.164286元”相差甚远。投诉人仅凭投标报价和技术得分差异进行主观臆测推断“包2指定或特定供应商是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缺乏事实依据,损害了该公司合法权益。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904,076.00元,分为2个合同包,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2年8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19日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第一次),;8月3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9月7日,采购人答复质疑; 9月9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9月20日发布合同公告;同日投诉人提起投诉;9月2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27日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第9页序号16“七大道地药材产区药材半包埋腊叶标本”要求:“1、规格:400*300mm; 2、新鲜药用植物压制吸水,保持药用植物的原有茎、叶、花、果实的原型形态和红、黄、绿、紫、粉、橙等多种颜色 的色泽,经严格消毒、无虫蛀、无霉变。标本可保持植物原 色。 3、标本包埋于安全无毒的透明树脂中。标本边角平滑美观 ,标本表面打磨平整,无明显伤痕;标本无明显气泡和杂质 。实木装饰框,背部展板主材使用高密度PVC,含平面设计 。 4、标本右下角附采集记录标签,内容显示植物名(种名) 、拉丁名、药用部位、功效、产地、鉴定人等相关信息,配 符合中国药典或植物志描述二维码。 5、开标时需携带以下样品:白头翁全株(带入药部位、带紫花)、达乌里秦艽全株(带入药部位、带紫花)、秦艽全株(带入药部位、带紫花)、野牡丹(带果实)、狗牙花(带花)”

  第12页产品序号28“肉桂的一生全息风扇屏”要求:“……13、▲信号完整性技术。结合信号完整性(SI)、电源完整性(PI)技术仿真设计电路板,以高速数字信号设计原理设计电路,以高技术标准设计以保障数字系统在高频下的稳定性。需提供CCC、CE、FCC中EMC相关认证证明文件。14、▲配套控制软件:用于开发安卓应用,可通过预留的A PI接口与设备通信并控制设备。(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第21页产品序号46(产品名称:科普课堂互动设备)要求:“……七、投标产品认证资质(1.提供3C、节能认证。2.▲提供触摸部分的触摸控制电路的所有权为产品提供方的有效证明文件。3.提供白板软件、仿真实验软件、微校通、网络资源库平台等的著作权原件……9.投标人非生产厂家需提供原厂家提供的授权书,加盖原厂公章);

  第72页中药教学标本馆配套设施“技术标响应情况(“▲”号) (7.0 分)”“技术标响应情况(非“▲”号) (7 .0分)”评审项均要求:“……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的彩页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作为佐证。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公章, 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技术标响应情况(非“▲”号) (7 .0分)”评审项要求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非“▲”号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7分。 有1-2个非▲条款不满足(负偏离)得6分; 有3-4个非▲条款不满足(负偏离)得5分; 有5-6个非▲条款不满足(负偏离)得4分; 有7-8个非▲条款不满足(负 偏离)得3分; 有9-10个非▲条款不满足(负偏离)得2分; 有11-12个非▲条款不满足(负偏离)得1分; 有13-14个以上(含)非▲条款不满足 (负偏离)得0分。”

  第73页中药实验室配套设施“技术参数响应程度 (36.0分)”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证明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证明材料,没有提供不得分。”

     投诉人质疑情况。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并未提及将CCC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以及的答复材料,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违法违规要求投标人携带样品到开标现场,存在限定或指定、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的规定,采购人基于项目采购需求,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指定标本的样品,该条款为非“▲”号条款,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要求投标供应商携带样品,限定或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应将CCC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问题。经审查,投诉人并未在质疑阶段就该事项提出质疑,且该投诉事项也不属于针对质疑答复而提出的事项,因此,投诉事项2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3.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原厂商授权书,涉嫌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并未将原厂厂家授权设置为资格条件,结合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的答复,将原厂厂家授权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合同履行相关。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4.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将厂家认证、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所有权、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购国产产品具有境外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合法的问题。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将软件著作权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其次,将软件著作权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合同履行及验收要求相关。此外,投诉人在质疑事项中,并未提及“将厂家认证、产品所有权、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购国产产品具有境外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合法”的问题,也并未就此提供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招标文件将厂家认证、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所有权、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购国产产品具有境外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事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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