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 号)精神,结合《云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云财采购〔2021〕3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取保证金
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二、及时退还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三、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支持供应商以电子保函代替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业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四、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管理,健全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五、加强保证金清理清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历年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逐一进行自查,做到全面清理,一项不落,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进行清理清退。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网站或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缴款方式: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列“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各采购人、代理机构需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写《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排查情况表》,于6月30日前报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于7月10日前将盖章版和电子版同步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科(股)。
六、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或在本次清理清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附件: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排查情况表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清退排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报说明:
一、各单位应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盖公章)和电子版可通过公文交换平台或粤政易报送;排查有未退还的保证金请按要求填报所有内容,排查无此类情况的填“无”报回。
二、保证金类别:1.投标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
三、未退还原因(填序号):1.属于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未退还保证金;2.属于供应商原因的要协助供应商解决问题未退还保证金;3.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未退还保证金;4.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5.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6.其他原因。
四、已完成处理:1.已自行清退;2.已上缴国库。
五、未完成处理,下步措施:1.自行清退;2.上缴国库。